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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的通知
2017-09-21 11:11  
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 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奖励对象

  根据文件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校正式教职工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 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三 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持有关有效证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申请表为一式二份,需户籍地居委会签章),以分会为单位核实、统一收集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四 时间要求

  各单位务必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本学院教职工的《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公示结果统一交至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

校工会

2017年9月21日

附件【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及承诺书.doc已下载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已下载
附件【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jpg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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