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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试行)
2015-01-12 16:40  

九院字[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和为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教职工提供更大帮助,倡导广大教职工互帮互助精神,借鉴省内其它高校做法,特修订《九江学院大病医疗扶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更名为《九江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第二条  成立九江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三条  互助金的筹集依照学校、集体、个人等共同筹集的原则。互助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提高教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学校的凝聚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享受九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九江学院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大集体和离退休人员),都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会员。

  第五条  互助会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吸收新会员(2015年1月份完成首次会员吸收)。

  第六条  互助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每月交纳互助金5元,按年度一次性交纳(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会员从交纳会费起即可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

  第七条  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一经入会,其互助金不再办理退款手续。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时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退会后重新申请入会的,资格从再次交纳会费起计算。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每年投入2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市总工会每年返回学校经费中拨20万元作为基数。

(三)校内外各单位的赞助及其他来源;

(四)以上各项的积累和增值;

  (五)根据互助金的运作情况,学校视需要研究增资方案。

  第九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校工会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两次,帐务公开。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设管理委员会,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组织人事部、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校医院、教职工代表等有关机构人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分别由财务处处长和校医院院长兼任。

  (二)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由校工会、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财务处、校医院等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校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4月下旬和9月下旬办理一次患病人员的补助申请,联审由校工会、组织人事部、校医院、财务处四个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由校工会安排。

第十二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九江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退会和会员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核算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每年向互助会会员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互助会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本年度会员医疗发票,补助费用计算时间范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五条  互助会会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一年中累计达8仟元以上(不含8仟元)可以申请互助金补助,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

  第十六条  申请者可以到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九江学院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到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医保规定病种的患病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达到8仟元以上的部分:

  (一)住院费用补助比例采用超额累进计算(即分段进行计算)的方法,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8仟元至1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2.1万元至2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3.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0%;

  4.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60%;

  5.4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

  6.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90%;

  7.以上各分段计算的补助金额累计每年最多不超过6万元。

(二)门诊费用补助比例为3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二、一次性医疗救助金

为了缓解教职工急难,利于教职工病(术)后休养,凡在医保定点医院首次诊断被确诊为重大疾病病种的患病会员,经校工会、组织人事部、校医院审核和鉴定后,可申请一次性医疗救助金。其中被确诊为各种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复发和转移)、慢性肾功能衰竭、白血病的,可申请2万元一次性医疗救助金;被确诊为重大疾病其他病种的,原则上可申请1万元一次性医疗救助金。申请者同时患有2种以上重大疾病病种的,可按最高标准申请,不累计发放。

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各种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疾病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瘫痪、肢体缺失;双目失明;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第十八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由学校审定。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医保政策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

(二)未经九江市医保部门同意,自行转到外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在九江市医保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行购买滋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营养性药物或补品的费用;

(五)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九江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教职工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办法(九院字[2013]34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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